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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合約範本提供結婚新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新娘秘書: Emma 宇瞳 (以下簡稱乙方)確認服務日期、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服務費用之憑證。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乙方同意依照以下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服務項目提供甲方服務:
*服務日期 (即乙方提供甲方服務之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月 日 星期
*服務時間 (即乙方出席提供甲方服務的時間 如:6:00 – 8:00 及 16:00 – 20:00 共 6 小時 ):
(備註: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請新人在簽約時明確註明服務時間)
*服務地點 (填寫地址或明確之地點 如:某某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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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即服務項目的細項說明):
□假髮 □飾品 □配件
(如需配件 會酌收押金) (配件歸還 退還押金)
2.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服務費用總計為新台幣$
*服務費用包含之項目為: 訂金$ (支付時間: )
尾款$ (支付時間 )
二、甲乙雙方遵守事項:
1.本合約內容需經甲方付完訂金以及甲乙雙方簽署後方才為有效。
2. 乙方(新娘秘書)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服務時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3. 除上述第二條第2款之因素外,乙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
a.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九十天以前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十。
b.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四十五日至第九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至第四十五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4.本合約內容一旦生效後,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已支付給乙方之訂金。
5.甲方(結婚新人)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接受乙方服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6. 除上述第二條第5款之因素外,甲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甲方需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a.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四十五天以前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十。
b.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至第四十五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三十。
c.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六十。
d.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一百。
7 本合約若有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處理。
8.本合約計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雙方同意以經雙方簽署過之傳真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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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新娘秘書)姓名: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連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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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新娘或新郎)簽名: 乙方(新娘秘書)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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